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和青海省财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2014〕1960号)及《都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要求,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中央及县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本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500万元及县财政专项配套资金200万元,用于县、镇、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培训体系建设、供应链管理体系、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及县、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六方面建设。
(一)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建设都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对物流体系进行基础设施、配送车辆、办公机具、硬件设施建设的投入,着力解决从镇到村“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按照中央财政支持物流体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给予补助,补助专项资金为60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50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100万元。
(二)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协调组织承办企业加大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力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地方相关补贴标准制定培训计划,普及电商基础知识,对开展的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实际操作、先进地区实地参观考察等电子商务培训给予补助,补贴只用于购买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培训服务,不能用于补贴培训机构购置电脑、投影仪、音响设备、培训桌椅等硬件设施设备。支持电子商务协会组织开展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论坛等公益性活动,补助资金160万元。
(三)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支撑体系建设。支撑体系包含县级运营服务中心和镇、村公共服务体系。县级运营服务中心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营维护费;对建设服务中心、乡村站点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购置配备办公桌椅、电脑(连接互联网)、投影仪、电话打印机、文件柜等软硬件办公设施设备以及水电费、网络费等,补助资金27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220万元,县财政配套50万元。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支持承办企业围绕农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SC认证、开展农特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构建农特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解决农畜特产品上线销售的前置障碍。对农畜特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给予补助,重点支持1-2农畜特产品品牌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32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270万元,县财政配套50万元。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购买流量等支出。
二、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的组织与监管。县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管管理,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此次示范县项目的工作落实。
(二)项目的申报。工作方案中的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
(三)项目审核、公示。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和县财政局对承建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后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的一致性。项目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评审和会审会商评审的方式,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和县财政局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五)项目验收。项目承办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收到项目承办主体验收申请后,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和县财政局严格按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组织相关验收审核,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示范目标实现。
(六)绩效评估。按照统一要求,对示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缺补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绩效评估指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接受国家、省、州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
(七)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确保验收合格。
三、项目资金的监管
(一)县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职责:1、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2、负责项目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3、配合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4、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三)县财政局职责:1、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2、会同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对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3、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四)项目承办单位职责:1、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2、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3、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4、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6、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件材料。
(五)对当年已获州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六)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
(七)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八)对于违法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济和发展改革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