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工贸等行业领域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家属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首先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受理的,可向上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匿名举报人联系方式应由受理部门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联系)。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含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生产经营单位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一般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文字、图片、图文、视频等多种方式,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者以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微信小程序和来信来访等多渠道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主动将部门举报方式进行公开。(二)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司法途径解决的;(三)举报事项正在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核查等途径处理,或者已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任何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调查属实而又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应当按照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等程序严格执行。第十三条 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县级及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至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第十四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经调查属实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的,举报核查部门应当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100元-500元;(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对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四)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奖励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5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奖励30万元;(五)举报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六)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奖励资金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多头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第十六条 匿名举报查实后,由举报核查部门指定的专职联系人负责联系举报人,收集确认举报人身份、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给予奖励。如举报人拒绝提供以上个人信息,视为放弃奖励。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媒体未曝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以下情形不属举报奖励范围:(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举报代替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0日。2022年8月19日由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西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西政办〔2022〕109号)同时废止。
来源: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